前幾天小馬給大家科普過【失業保險待遇】——《明明交了失業保險,辭職后為什么領不到失業金?》(閱讀全文),有小朋友看完以后,提出了不少疑問,既然大家求知欲大爆發,今天小馬就最近收到的一些相關問題,再來給大家拓展一下吧~
在眾多提問中,最多被提及的,就是關于領失業金的時長和次數。
群眾提問:“我聽說失業金終生只能拿24個月?萬一這次拿完了以后又不幸失業,那不就沒有保障。!”
人社回答:“不是噠~政策指的是失業金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不是終生只能領24個月~如果本人再次失業,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繼續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首先,我們來看看失業金怎么算?
從2018年5月1日起,失業人員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90%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政策執行期5年。失業人員繳費時間1至4年的,每滿1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1個月;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那如果領完24個月之后,再次失業怎么辦?
這里小馬舉個例子——
小明參加工作已經有15年了,最近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了,小明不幸失業。按規定他可以申請到24個月的失業金,每個月按最低工資90%發放(目前廣州為1890元/月)。如果小明享受失業待遇后重新就業,又再次失業的話,符合條件就可以再次申領失業金。
找到工作后,我可以“裝死”繼續領失業金嗎?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等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有重新就業等相關情況應主動告知社保經辦機構,違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