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在深圳打工的小張,前不久被同事借走了2萬塊錢。本來以為是關系不錯的同事關系,危難時刻救救急也沒什么,反正也是會還的嘛。結果,本來約好的一個月后還錢,到時間了卻無聲無息。小張想著馬上催不大好,過兩天說不定對方就記起來了?墒牵雮月過去了,同事還是靜靜。
這時候,小張終于忍不住,在微信上聯系了該同事。
同事表示不日將離職,近期手頭依舊很緊,希望小張再給一個月期限。說完沒兩天,這位同事就離職了。
小張有點慌,人都走了,該不會自己要開啟長期的討債之路吧。這可咋整,2萬塊錢,都是通過微信聯系、轉賬的,沒簽欠條,萬一這人跑了,自己不就虧大了嗎!
沒有簽欠條、借款證明等,采用微信上與公司同事的聊天記錄,就能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嗎?
答案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公眾傳遞信息的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即使到了今天,也一直處于急速變化中。隨著社交工具的更新迭代,我們與外界聯系的痕跡,不再只是古早時的紙和筆。
現如今,在司法實踐中,QQ、微信記錄作為網上聊天記錄的一種,屬于存儲在網絡上的電子數據,可作為證據。有網友甚至戲言:“你發的每個表情包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但是,什么記錄都可以嗎?當然不是,事實上,微信記錄的證明力很有限,這里面需要滿足2個前提——
①真實性,即需要能證明微信上的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雙方。
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有效證明該聊天對象就是當事人,那么此項證據在法律上就與事件本身沒有關聯。對當事人的微信身份確認,目前主要有四個方法: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朋友圈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提供調查協助。
②完整性,即微信記錄需要與其它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微信聊天記錄是一種片段式的記錄,如果保存的部分不完整,就有存在斷章取義的可能性,法庭是不予采納的。因此作為電子證據,微信記錄需要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而且最好是能保存原始記錄,像我們平時經常操作的截屏,在法律上是無法證實其真實性的,反而是相關的轉賬記錄、重要對話、語音視頻等要注意保留。
微信不是實名制,很多信息是可以造假的。因此在選取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法律證據時,還需要遵循相關規定,以提供最真實有效的信息,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