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大連的王女士在新公司已經工作2個多月,無意外的話,下個月就可以轉正了,可這時候她發現自己懷孕了,雖然在試用期期間,王女士認為還是要坦誠告知公司,希望和領導溝通提前給自己購買社保。誰料公司知情后,竟然直接辭退了王女士。
王女士說,公司在試用期并沒有給她購買五險一金,也沒有簽任何合同,不管是試用期合同或是勞動合同都沒有。
這件事馬上在網上引起熱議,很多女性在求職面試時,也經常遇到“短期內是否有生育計劃”這樣敏感問題,企業甚至將此作為是否錄用的條件。
很多企業在試用期期間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出于規避風險和節約成本的考慮,試用期期間也不給員工購買社醫保。勞動者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對于職場女性更是沒有安全感。
實際上,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系,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女職工在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從這幾點看,王女士離職的這家企業從一開始就已經違法,像這樣的案例社會上還有很多,如果你遇到企業有以上的違法行為,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善于為自己維權,通過法律手段,也可為更多的勞動者爭取應有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