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九江的小英是一名應屆畢業生,前不久她通過網絡招聘,成功入職了一家知名的服裝公司,職位是總經辦的高級文員。
“月薪四千,雖然每天都在打雜、加班,累得哭天喊娘,反過來我又覺得自己剛開始工作,不應該要求太多,認真干活就是了!
但是,讓小英想不到的是,勤勤勉勉地干活,不到三個月,自己的名字卻無緣無故出現在了公司的裁員名單上。小英起初很納悶,并不明白自己究竟是哪里做得不好。
但很快她就發現,自己才剛被裁,隔天馬上就有新人入職,接手了她的工作。而這個新人,正是公司人事經理的親戚——一位同樣剛畢業的95后妹紙。
小英這才恍然大悟,不是自己有問題,而是公司領導有問題。該領導為了扶持自己的親戚,無視與小英簽訂的兩年勞動合同,利用公司年末的裁員計劃,直接將小英踢出了公司。
小英找這位領導討要說法,但人家是人事經理,掌握著公司的人員進出大權,不僅改變不了現狀,還被對方嫌棄工作能力不行。越想越氣,小英最后索性提出了經濟賠償。
那么,因被無故裁員而索要經濟賠償,這在法律上行得通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要裁員,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并通過協商對員工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而裁員的經濟補償標準與企業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一樣,員工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一年計算,發放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6個月的,以6個月計算,發放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就事論事,法律上來說,小英入職3個月,不滿6個月,可以領到半個月工資的裁員補償款。
職場上不公平的事很多,但當發生了危害自身利益的事情時,大家要懂得如何利用法律這個武器,維護好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