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任職于某科技公司。2024年9月,姜某因個人原因辭職。由于對他所負責的展覽項目,公司還剩余2.62萬元提成未支付,在離職前,姜某根據公司獎勵辦法提交了申請報告,請求公司在展覽項目回款全部到賬后支付自己的提成,公司審核批準。
11月初,離職后的姜某得知回款已到賬,向公司討要提成,被公司拒絕,理由是姜某已離職,且公司的展覽項目后期運作不暢、與合作單位發生爭議,故不予發放姜某的提成。
公司說法錯誤。
本案中,姜某離職前提交的提成發放申請報告已獲公司批準,說明雙方已就提成問題達成一致。回款到賬后,無論姜某是否在職,公司都沒有理由不支付提成。而且,后期項目運作不暢惹上官司,是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與姜某在職時的表現無關,出現了風險理應公司自行擔責,不能變相轉嫁給勞動者,公司應履行支付提成的義務。
公司拒絕支付提成,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也構成了克扣勞動報酬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作者:陳娟 唐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