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時間增多
加班工資增加
月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調整
調休更加合理
......
放假新規出臺
給勞動用工帶來哪些新變化?
一起來看!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制定以來,國務院先后于1999年、2007年、2013年進行修訂。我國現行全體公民法定節假日為11天,具體為: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一至初三);
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決定》將除夕與5月2日確定為法定節假日,從而將法定節假日由11天增加至13天。在法定節假日內,勞動者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決定》實施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除夕與5月2日上班的,也需按勞動者正常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此舉,無疑將增加在上述日期工作的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在現行節假日體制設計下,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月綜合計算工作日為20.83天,即167小時;年工作日為250天,即2000小時。
用人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在相應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超過上述工時標準的,應當按照150%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應為300%)。
《決定》施行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月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將調整為(365-104-13)÷12=20.67天,即165小時;
年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調整為248天,即1984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月計薪天數仍為21.75天,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計算標準仍然保持不變,即日工資=月工資÷21.75,小時工資=月工資÷21.75÷8。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在實踐中,為保障居民探親、旅游休閑等需求,在法定節假日經常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果就容易出現勞動者在節假日前后連續工作7天的情況。
《決定》第七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統一放假調休,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除個別特殊情形外,法定節假日假期前后連續工作一般不超過6天!边@一規定在肯定調休原則的前提下,對調休的合理性做了明確要求,與立法精神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