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這樣一份啥都沒有的勞動合同,我能簽嗎?”這天,某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接待了一位年輕人小林。他向工作人員展示了公司讓他簽字的一份勞動合同,并提出了自己的疑慮。
小林最近剛找到一份工作。他聽人說入職后簽訂勞動合同很重要,于是幾次向公司提出盡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終于答應了,但是卻拿出一份奇怪的合同,里面的正文部分留了許多空白,尤其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標準等條目都空著。小林向公司人事部提出質疑,自己入職前這些條款明明都是談好的,為什么不在合同文本上寫明呢?公司人事部回復他說,那些都不重要,公司會按照雙方談好的條件履行,只要雙方在這份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他的權益就有保障了。但小林并不完全相信這個回復。他以還有其他入職文件需要簽字,等一起簽完后再統一上交為由,把這份合同留了下來,并找到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咨詢公司的回復是否合理。
了解緣由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告訴他,他的質疑有道理,這種缺乏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和雙方具體權利義務的“空白勞動合同”不應該簽。《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用人單位有關信息、勞動者有關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條款。這是法律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一些不誠信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格式化勞動合同或關鍵條款為空白的勞動合同,且只簽訂一份,在勞動者簽字后收回,這不僅剝奪了勞動者對合同重要內容的知情權、選擇權,更為日后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隨意造假留下可乘之機。因此,勞動者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堅持行使平等協商權、知情權、重要內容決定權,并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原件,以便發生爭議時有據可依。
工作人員還告訴小林,《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以該合同無法定必備條款為由拒絕簽訂,并通過投訴舉報的方式維權。
有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撐腰”,小林硬氣了許多。他回到公司,將法律規定原原本本地向人事部工作人員解釋了一番,提醒他們不要為了省事給公司帶來隱患。最終,公司依照小林的要求,提供了有明細條款的勞動合同,小林終于得以順利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