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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明確,托育機構是由單位(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等)或個人舉辦,由專業人員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機構。
針對辦托條件,標準從托育機構資質、環境空間、設備設施、玩具材料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其中指出,托育機構應取得提供托育服務的營業執照,營業范圍中應明確注明“托育服務”或“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應設有滿足嬰幼兒生活游戲的生活用房及適當的輔助用房。嬰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3層及以下,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嬰幼兒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當不可避免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根據標準,托育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所有托育工作人員應具有健康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機構工作。
此外,托育機構應具備安全設施設備,安裝一鍵式報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嬰幼兒生活場所安裝監控設備且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與活動中向嬰幼兒滲透安全教育,應確保嬰幼兒受教育率達到100%。定期面向嬰幼兒家長開展安全教育。
該標準適用于對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照護服務的機構(含幼兒園的托班)的評估。對提供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的評估可參照執行。該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