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法官:
我2016年進入一家無錫醫藥公司擔任財務工作。2019年4月老板在上海又成立了一家公司。我就到了上海公司工作,并與上海公司簽了勞動合同。因為比較相信我,老板就叫我將無錫公司的財務也兼顧一下,主要是不定期回無錫處理一下那里的賬務。兩個公司每月分別支付我固定工資。
后來無錫公司有新股東加入,因股東爭議,我也受到波及。去年10月起,無錫公司開始扣減我工資,今年4月,無錫公司的財務工作也不讓我插手了,工資也直接停了。到了7月,上海公司開始裁員?紤]再三,我選擇拿補償金走人。可是無錫公司那部分工資差額,老板說他現在管不了,要我去找無錫公司要。我想我是同時為兩家公司工作的,應該與兩家公司都有勞動關系。我準備去申請仲裁,要求無錫公司支付我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并支付我工資差額和4月份后的欠付工資。請問,我的請求能獲得支持嗎?
讀者 鐘先生
鐘先生:
勞動法律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是一種基于職業上的有償勞動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一旦被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則不僅要受合同約束,同時在勞動基準、解雇等方面亦要受到國家勞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約束。目前我國法律對于雙重勞動關系雖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但對于勞動關系的確定我們還是要結合其構成要件綜合判斷。通常,我們會先看雙方有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沒有的,則從主體是否適格、雙方有否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是否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勞動報酬由誰支付以及勞動過程中雙方之間是否形成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你與上海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期間雖兼顧了無錫公司的賬務處理,但顯然并不接受無錫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制度約束。無錫公司亦未與你有過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因此,你與無錫公司之間只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你為無錫公司正常處理賬務期間的報酬,無錫公司應按你們當初的約定足額支付。你基于勞動關系要求無錫公司支付你4月后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則缺乏依據。
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