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人社部公布了2019年人社部公布全國各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統計截至2018年12月)。
根據圖表我們可知,全國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省份是上海,其次依序為廣東、北京、天津、江蘇、浙江這5個省份——
月最低收入標準均超過2000元。
那么,關于“最低工資標準”,你應該了解以下這些事項:
一、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
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百科可知,是指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相應的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所需支付勞動者的最低金額的相應勞動報酬。
根絕我國現行實施的《最低工資規定》,其中明確指出: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其中前者適用對象限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后者適用對象限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二、“最低工資標準”實施的意義。
“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實際上是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居多。
首先,該標準中規含了包括對于加班工資、社保費、休帶薪假、到手工資等在內的薪資最低標準。
1、最低工資的上調,意味著對應加班工資的最低計算基數會隨之上調。
包含平時上班時間、休息日時間、及法定節假日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會在原先對應的1.5倍、2倍、3倍進行上調。
2、最低工資的上調,意味著到手工資也會直接提升。
對于以“基本底薪+提成”作為工資構成的人員來說,(尤以基層勞動者、銷售人員為甚),最低工資標準的上調,能直接影響其到手工資的增長與否。
3、最低工資的上調,意味著休帶薪假人員的薪資也會對應提升。
正常條件下,每家公司都會有自己規定的帶薪假期,如年假、產假、工傷假等。休這些假期的人員,一般領的都是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對應薪水。如此,你懂了嗎?
三、“最低工資標準”背后的你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
(一)關于包不包含“五險一金”這事
嚴格來說,最低工資標準里有無包含“五險一金”這事,不屬于硬性規定,而是由當地人社局自行界定。
例如→
四川、貴州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應包含個人所需繳納的五險一金;北京、上海則明確五險一金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中,要求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忽然有種帝都、魔都不如火鍋之都的趕腳是怎么肥事?...)
(二)關于“嚴令禁止以下補貼進入最低工資標準”行列這事
(劃重點了!)
以下情節事項,不包含“最低工資標準”,如有包含,記得維權~~
1、加班、加點的額外工資;
2、中班、夜班、低溫、井下作業、有毒有害環境作業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補貼;
3、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關于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何維權這事
如果在剔除上述這些不允許計算入最低工資標準的事項補貼后,意外發現自己的薪水,居然還夠不到最低工資標準這一線怎么辦?
給你支支招→
1、拿起電話,撥打“12333”,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2、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各地機構熱線不一,大家請自行找度娘啊);
3、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知道你們有的人懶,覺得估計投訴了也就只能拿回拿點小工資。別急,這就來告訴你們為何要維權。
(1)這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大義凜然了點?);
(2)這是在警示其他用人單位不要知法犯法,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大格局了喂!);
(3)最重要的一點是,若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會責令其在限定時間內補發所拖欠工資,并且將會按照情節嚴重與否,責令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1—5倍工資。這是考試范圍!)
四、“最低工資標準”不適用于哪些情況。
前面咱們說了,“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居多。但是,辯證法教育我們,事無絕對。
企業也不能一味地當冤大頭是不是?
因此,下述情況,企業有權支付勞動者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劃定的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休假的,此時用人單位雖也需支付一定薪酬,但可以只支付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可。
當然,少發≠不發!
2、若發生員工已被招募,但短時間內一時無法為其安排崗位者,此時應支付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線的70%。
即,所謂“待崗”情況下,企業節約成本的一種合法形式。
3、勞動者休“事假”的,用人單位自行決定,有權且合法,可以不支付對應時間段薪資。
綜上,這堂給你們補習的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課,你們學到精髓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