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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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百城招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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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鄒師傅在一家酒店做廚師,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兩個月,月薪5000元,轉正后月薪7000元。2018年12月21日,因家中有急事,鄒師傅向酒店請假回去,沒得到同意,便遞交了辭職申請,理由是酒店不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可到了次月20日酒店工資發放日,其余人都按時拿到工資,酒店就是不給鄒師傅發工資,理由是按照酒店規定“辭職未提前申請且得到批準的員工,公司一律不支付最后一個月的工資! 為此,鄒師傅來咨詢,酒店這么做合法嗎?1、按規定鄒師傅試用期辭職,須提前三日通知酒店,但酒店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用工在先,鄒師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酒店批準,做法沒錯。因此,酒店理應支付其離職前的工資。另外,鄒師傅還可以向酒店主張經濟補償。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要求,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