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家機構工作了一年又三個月的小A選擇離職?梢哉f,這是小A深思熟慮了很久之后,才狠下心做的決定。
小A舍不得什么呢?不過是那里的學生,還有同事。但是有一句話說得好,這世上沒有誰離不開誰,離了誰,地球照樣自轉,太陽照常升起。
然而,我們今天不是來探討關于小A的人生的,而是來探討小A的勞動合同的。
通過和小A交流我們得知:
小A前三個月試用期的時候,每月工資只有1600元。而面試時老板所說的工資會有課時補貼部分,則是等到小A第一個月工資到手,才知道課時補貼在前三個月完全不納入工資計算。
由于小A的工資是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線了的,所以這里我們無法幫小A提供法律資訊的參考,但是我們可以以此為戒,吸取教訓,避免以后出現類似的問題。
就像考試做題時要審題一樣,簽訂合同一樣要“審題”。
曾聽一些用戶在我們的“職圈”留言道關于“甲方乙方”的探討——
“覺得自己只有在接到面試邀請時的那一瞬間是甲方,其余諸如面試時、面試后等通知、以及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都是是乙方。猶如置身于砧板上的魚,有點任人宰割的感覺!
不可否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求職者的確處于較為弱勢的一方,但是,這并不是絕對的傾斜甲方現場,即大家口中所說的,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只能做到想工作就簽,不想工作就不簽,不能討價還價的地步。
(一)這里告知大家一些,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條款,(又名:簽訂合同前需要注意的點):
1、確認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否與自己所了解的一致。
2、確認合同中所標明的關于勞動合同期限。(PS.這點很重要,接下來我們會講到關于“無固定勞動期限”相關違約事宜及違約后所需支付的雙倍工資規定。)
3、確認合同中所標明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否與自己面試時所了解的工作內容和地點一致。
4、確認合同中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相關方面的規定,是否與面試時所協商一致。
5、最重要的一點:確認勞動報酬(即對方所需付薪酬)。
前面我們提到的小A之所以會遭遇到手薪資,與面試時協商薪資不一致的問題,小A自己也需負一部分責任。確認合同中標明的報酬,是否與自己所了解的一致,以及,有無隱藏薪酬條款。
像上面小A提到的,該機構課時補貼在前三個月完全沒有計入薪酬范圍內,這種就是隱藏薪酬條款。
除上述幾項外,合同中關于“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則由雙方協商而定。
(二)另外,根據《意見》第五十三條,以下收入將不列入工資范圍:
1、單位額外支付給員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諸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活困難補助等相關費用。
2、對于有些工作條件相對極端的工種,企業所給予的關于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例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也不列入工資范圍。
3、不屬于《勞動法》規定中所強制的,需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例如稿費、授課費用、翻譯費用,以及個人/團體被國家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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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也能以前面的小A為戒,面試簽訂合同時多長幾個心眼,避免可能出現的陷阱,在職場所向披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