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4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3元。
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3455元的、二級傷殘津貼低于3263元的、三級傷殘津貼低于3071元的、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879元的,分別按3455元、3263元、3071元、2879元計發。
(二)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統一調整到3948元、3158元、2369元。
(三)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41元的基礎上增加14元)。如工亡職工有多個供養親屬的,其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37.5元/月。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低于1536元的、其他親屬低于1152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低于1536元的,分別按1536元、1152元、1536元計發。
(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6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83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調整后,五級傷殘津貼低于2687元的、六級傷殘津貼低于2303元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2687元、2303元計發。
(五)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2024年養老金調整后低于四級傷殘津貼最低發放標準2879元的,補足至2879元(含歷年工傷保險基金補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