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已于2023年8月16日公布,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稐l例》的出臺,是社保經辦領域的一件大事,標志著社保經辦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精細化邁上新臺階。為切實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確!稐l例》有效實施,即日起,“江西人社”微信公眾號開設專欄,陸續推出《條例》解讀、工作動態、特色亮點,供各地學習借鑒。一起來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查哪些事項呢? 《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查下列事項:(一)社會保險登記和待遇享受等情況;(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情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實踐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采取日常核查、重點核查和舉報核查等方式,依法依規對社會保險登記和待遇享受、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等情況開展核查,發揮了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作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何處理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服務事項和標準提供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服務協議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社會保險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何處理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用人單位、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依法應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理。